(2017)湘0103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潘青,汪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被执行人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响路168号1幢246室。机构代码:69421943-6。法定代表人潘青。被执行人潘青,男。被执行人汪秀兰,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2191675元,逾期付款利息137756元(以21916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3月29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9日),延迟履行加倍利息8438元(以21916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5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6月9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832元、执行费24320元,共计23900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潘青、汪秀兰的银行存款23900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型号为xxxxxxx的三一牌混凝土泵车(车牌号:沪AFXX**)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