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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天发申请执行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天发,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何天发,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2016)川138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何天发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