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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双鸭山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圣余、田庆奎、吴长清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双鸭山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尹圣余,田庆奎,吴长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赵连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圣余,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庆奎,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长清,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再审申请人双鸭山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圣余、田庆奎、吴长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双鸭山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武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