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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应琴、王明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琴,王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刘应琴,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明增,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刘应琴与被执行人王明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应琴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5837.50元。本院在执行刘应琴与王明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