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邦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邦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德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高铭熠,周燕萍,高铭伟,张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邦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德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铭熠。被执行人:周燕萍。被执行人:高铭伟。被执行人:张茗亮。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