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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某与蒋某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某,蒋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26号原告杨某某某。被告蒋某某某。原告杨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昉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