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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建忠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忠,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忠。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建忠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双劳人仲案字{2017}第02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7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建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建忠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