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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奚洪昌与陈惠、杨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洪昌,陈惠,杨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268号原告:奚洪昌,男,1954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惠,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杨林祥,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奚洪昌与被告陈惠、杨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同年6月9日,原告奚洪昌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洪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施惠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佳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