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文金与王文丽、王海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金,王文丽,王海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42号原告:孙文金,男,1952年8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文丽,女,住荣成市。被告:王海鹏,男,住荣成市。原告孙文金与被告王文丽、王海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文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担保款86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志军系被告王文丽的丈夫、王海鹏的父亲。2007年7月23日刘丰由王志军担保向我借款156000元。后因我的债权未得到清偿,2011年我将担保人王志军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7日,经(2011)荣人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志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我担保款156000元。因王志军未履行义务,我已立案申请执行。王志军支付部分款项后于2015年7月王志军因病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二被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文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连枝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