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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学温、鲍祎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温,鲍祎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温,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祎朔,男,200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法定代理人:张某,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鲍祎朔母亲。上诉人李学温因与被上诉人鲍祎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学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学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上诉人李学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德利审判员  李秀云审判员  宋广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白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