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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细、周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细,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雷细女,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周宇,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雷细女与被执行人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细女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宇支付案款301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5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周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周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余款301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52.00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雷细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满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