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亚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亚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运通(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天马假期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亚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号**号楼*座303。法定代表人:于滨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马运通(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号*层706。法定代表人:陈雄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马假期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号楼*层南。法定代表人:张大海,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亚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马运通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北京天马假期会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矛盾错误。单项委托合约书确定的合同金额47万余元应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认定其为合同履行情况的初步总结洽商,却支持10万余元的合同款项错误。另对境外增加的费用、道歉信等违约责任的认定不当。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亚美公司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2013年1月30日亚美公司发出单项委托合约书,明确2013年2月3日-6日普吉会议的行程、费用明细等,合计47万余元。后亚美公司经办人王苏喆与对方经办人张薇经初步核算在该单项委托合约书上手写注明了扣减事项及结算金额,后双方未再进行结算。原判据此并结合亚美公司存在的违约情况酌定运通公司的支付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亚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