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字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志福申请执行周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福,周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77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福,男,5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周俊林(又名周三),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本院在执行马志福申请执行周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