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欧阳碧诉被申请人黄自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碧,黄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50号申请人欧阳碧,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号*号综合楼*栋*单元***号。被申请人黄自力,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号*号综合楼*栋*单元***号。申请人欧阳碧诉被申请人黄自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碧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自力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芙蓉世纪城项目中被申请人黄自力投资股本金510万元及利润;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芙蓉世纪城项目中被申请人黄自力已分配的第十九栋一楼整体房屋、第十三栋B7号门面;湘潭市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御尊城项目中被申请人黄自力已分配的1栋1-2楼上下门面、3-4楼整层;湘潭市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御尊城项目中16、17栋别墅被申请人黄自力支付的购买土地款、建设款约585万元。申请人欧阳碧以其名下坐落于岳塘区书院路街道书院路19号邮政局综合楼1栋6号门面作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自力在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芙蓉世纪城项目中投资股本金510万元及利润;二、查封被申请人黄自力在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芙蓉世纪城项目中已分配的第十九栋一楼整体房屋、第十三栋B7号门面;三、查封被申请人黄自力在湘潭市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御尊城项目中已分配的1栋1-2楼上下门面、3-4楼整层;四、查封被申请人黄自力在湘潭市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御尊城项目中16、17栋别墅支付的购买土地款、建设款约585万元。五、查封申请人欧阳碧名下坐落于岳塘区书院路街道书院路19号邮政局综合楼1栋6号门面。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欧阳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