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桂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0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谢桂蒙,汉族,男,务工人员。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94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谢桂蒙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口路南30米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遂沿君峰路由南向北倒车。倒车过程中,鲁R×××××号小型轿车左前轮与李某接触,致李某受伤,后谢桂蒙继续倒车行驶,致车辆与路边树相撞,车辆损坏,谢桂蒙受伤。事故发生后,谢桂蒙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夜查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为22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谢桂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mg/100ml,系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谢桂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谢桂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桂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谢桂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