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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先才、颜以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才,颜以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才,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地合浦县廉州镇盛世东方**栋*单元***号。被执行人:颜以炎,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李先才与被执行人颜以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先才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李先才借款1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以(2017)桂052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颜以炎、蔡超禧名下位于合浦县××州镇××中××小区××楼××单元××房(合房权证合浦字第××号)房产中价值相当于16.3万元的部分,该房屋已抵押给建设银行合浦支行,案件尚在审理中。另向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