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8915王浪与郭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浪,郭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915号原告王浪,男,1986年3月4日生,住江苏省沐阳县。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男,1988年3月3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张婵,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浪与被告郭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人民陪审员 高灿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