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刑更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47号罪犯廖伟星,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惠龙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伟星犯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廖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伟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5次;2015年5月、2016年1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属于职务犯罪罪犯。赃款已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伟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伟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