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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学亮、徐子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亮,徐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80号申请人:刘学亮。被申请人:徐子山。申请人刘学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子山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子山银行存款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学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洪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