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欢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欢迎,丰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969号公诉机关丰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安欢迎,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被执行人安欢迎罚金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1日作出(2016)苏032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安欢迎应限期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欢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欢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21执19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杰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