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973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7920513584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厂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桥。系公司员工。被告: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金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9471746-6法定代表人:林增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