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973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7920513584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厂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桥。系公司员工。被告: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金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9471746-6法定代表人:林增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闽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