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嵇斌波与刘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斌波,刘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006号原告:嵇斌波,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相帮,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斌波诉被告刘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斌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嵇斌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斌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元,由原告嵇斌波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