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嵇斌波与刘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斌波,刘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006号原告:嵇斌波,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相帮,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斌波诉被告刘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斌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嵇斌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斌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元,由原告嵇斌波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