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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鑫对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66号案外人:张鑫,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良,局长。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在本院执行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坚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鑫对执行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鑫称,2014年12月17日,其与被执行人坚实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书》,并于2015年4月13日办理入住,占用使用异议房屋至今。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黑0302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屋查封。该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故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辩称,案外人张鑫所提异议房屋并非唯一住房,不符合异议成立的法定条件,故不具有中止对异议车库执行的效力,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坚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黑03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坚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借款及利息等共计3634534.24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查封了坚实公司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判决生效后,坚实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又查明,除异议房屋外,案外人张鑫名下另有位于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应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同时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它用于居住的房屋,并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案外人张鑫的主张,不符合买受人名下无其它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其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综上,案外人张鑫请求中止对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鑫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翟至宇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