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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杨焱。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146945—5。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法定代表人:周满昌,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551107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云南贝龙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合计607902.09元,利息以607902.09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540元由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上述欠款由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三、如果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上述协议作废,法院直接对所查封的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红河州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2执5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仁添才审判员  黄 浩审判员  李玉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华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