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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建金、陈枚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建金,陈枚香,卢振富,卢荣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64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芳,男,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卢建金,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枚香,女,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振富,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荣周,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建金、陈枚香、卢振富、卢荣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开展业务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赖好珠(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