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许一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671号原告:许一青,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大厦20层。负责人:史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青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一青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许一青负担。审 判 长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