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721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721民初3251号原告:黄某某,女,197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XXX********),回族,住三亚市***号房。被告:马某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XXXXX********),回族,现在海南省三亚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晓独任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5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某与马某某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由黄某某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均担。事实与理由:黄某某与马某某于199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9月4日生育长女,于2003年9月19日生育次女。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暂,缺乏必要的了解。马某某婚后因吸毒经常打骂黄某某,黄某某为了两个女儿一直坚持并劝说马某某长达20年之久,但马某某性格越来越恶劣,已造成黄某某及两个女儿心灵和身体上的打击。黄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综上,为维护黄某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马某某辩称:马某某不同意与黄某某离婚。双方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马某某希望黄某某能再给予马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某某与马某某于1995年12月27日在兰州市窑街镇登记结婚。双方分别于1995年9月4日、2003年9月19日生育两个女孩。婚后,因马某某吸毒,致使夫妻双方感情不和。2016年马某某因吸毒被三亚市公安局抓获,并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隔离期:2016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庭审中,马某某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一套位于兰州市窑街镇的房产,黄某某予以认可,并表示假若离婚,其放弃对该房产权利的主张。马某某为表明其挽回婚姻家庭及戒毒的决心,当庭向黄某某写下一份保证书。本院认为:黄某某、马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马某某因吸毒是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马某某于庭审中写下保证书,表示希望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好好改造,戒掉毒瘾,从而真正的挽回婚姻及家庭。鉴于马某某尚在隔离戒毒期,其需要妻子及子女的关爱帮扶,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黄某某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