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成仓与被告马登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仓,马登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850号原告:马成仓,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马登魁,男,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原告马成仓与被告马登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成仓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成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春梅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墨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