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瑞英、刘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英,刘李珍,陈关良,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英,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刘李珍,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关良,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官堂集镇安静桥村寺古庵组。法定代表人:陈关良,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瑞英与刘李珍、陈关良、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李珍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关良、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关良所有的登记在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4220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李珍、陈关良、海盐县官堂紧固件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9565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42204元,未执结标的为753454元。现申请执行人张瑞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