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群华与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怀化杨家寨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华,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怀化杨家寨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杨逢春,李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群华。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逢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怀化杨家寨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逢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逢春。被执行人:李士平。本院在执行李群华与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怀化杨家寨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杨逢春、李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调解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怀化杨家寨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杨逢春、李士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群华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扣留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他公司名义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提取条件不成熟。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怀化杨家寨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杨逢春、李士平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