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21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卞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卞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2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北路988号西湖印象华府1幢1-2层。负责人:杨旸,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来,该行员工。被告:卞爱军,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被告卞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撤诉。审 判 长 王 禹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人民陪审员 朱贤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