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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齐生与彭清方、唐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齐生,彭清方,唐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齐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清方,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菊香,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齐生与彭清方、唐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齐生借款本金15万元、2015年4月3日之前未清偿的借款利息875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