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齐生与彭清方、唐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齐生,彭清方,唐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齐生,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清方,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菊香,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齐生与彭清方、唐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齐生借款本金15万元、2015年4月3日之前未清偿的借款利息875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彭清方、唐菊香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