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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列、王晓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列,王晓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151号原告宋列,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王晓岩,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列,系王晓岩爱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列、王晓岩与被告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列、王晓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列、王晓岩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列、王晓岩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