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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蔡小帅、秦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蔡小帅,秦志萍,张国良,王雷亮,申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吕晓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峰,该社职工。被告:蔡小帅,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秦志萍,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国良,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雷亮,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申建军,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蔡小帅、秦志萍、申建军、张国良、王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牛思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