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支浩勤与陈相如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浩勤,陈相如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960号原告:支浩勤,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相如,男,193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支浩勤诉被告陈相如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浩勤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浩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浩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支浩勤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