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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支浩勤与陈相如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浩勤,陈相如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960号原告:支浩勤,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相如,男,193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支浩勤诉被告陈相如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浩勤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浩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浩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支浩勤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