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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968刘盼盼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盼盼,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2968号原告:刘盼盼,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张明,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刘盼盼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85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归还2850元,余下160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现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现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盼盼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归还。借款人:张明2016年8月29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尚有16000元未返还的事实。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盼盼借款16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从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