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9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李华松、张清平、何芬玲、孙利青款项人民币4158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广富实业有限公司、李华松、张清平、何芬玲、孙利青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