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010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平,女,汉族,199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N。法定代表人:林荣通。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炎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咏君、人民陪审员何少莉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徐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合理费用公证费700元、取证消费164元、证据保全公证代理费2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依法转让取得《什么时候能有你陪伴》、《又一个下雨天》、《蕾》、《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红色玫瑰》、《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爱情鸟》、《人活二十多》、《心动》、《爱你却为何离开你》、《十二座光阴的小城》、《黄昏放牛》、《幸福永远在身边》、《今年更比往年好》、《事事如意年复年》、《恭喜大家好》、《大地一片喜洋洋》、《新年快乐享受好春光》、《美好的一年》、《万紫千红满园春》、《春天来到百花开》+《何必走远路》+《喜上眉梢》共2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并收取费用、对侵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21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望判如所请。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公证书【(2014)粤广广州第037052号、(2014)粤广广州第037053号、(2015)粤广广州第022343号、(2015)粤中凤翔第161号、(2013)粤广广州第24940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终42号】、公证费发票、版权交易合同备案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收录了《什么时候能有你陪伴》、《又一个下雨天》、《蕾》、《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红色玫瑰》、《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爱情鸟》、《人活二十多》、《心动》、《爱你却为何离开你》、《十二座光阴的小城》、《黄昏放牛》、《幸福永远在身边》、《今年更比往年好》、《事事如意年复年》、《恭喜大家好》、《大地一片喜洋洋》、《新年快乐享受好春光》、《美好的一年》、《万紫千红满园春》、《春天来得百花开》+《何必走远路》+《喜上眉梢》等2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著作权登记号: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SBN978-7-88421-944-5”、“南京出版传媒集团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2006年2月3日,原告与新时代公司签署《产品授权使用合同》,主要约定新时代公司将其拥有的产品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完整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邻接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共及娱乐场所播放权、肖像权、修改权等合法权利)授权给原告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权限包括全权授权原告独家全权处理涉及授权方授权内容的各种侵权行为等。2007年11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新时代公司(乙方)签署《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乙方自愿通过以自身拥有的所有合法版权的影音版权资源(含著作权,含已授权甲方和未授权甲方的影音版权资源)永久且全权独家转让给甲方的形式抵消数字化转录工作中乙方应付甲方费用,且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股份变更、公司破产、被收购等种种原因),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影音版权资源的全部权利不变。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成为乙方所有合法影音版权资源的唯一版权所有者,可以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2015年3月9日新时代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声影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日签署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所占有的原告的影音版权资源等。该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62号】,判决确认新时代公司与声影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无效,驳回新时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声影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2016)粤73民终42号】,判决撤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28日,中山市威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月29日,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及公证人员何某、罗某随同中山市威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远坚及其他参加人,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建筑物,该建筑物标识有“南海新都会购物中心”“歌王量贩式KTV”字样,公证人员与郭远坚及其他参加人进入该建筑物六楼的一间房间,该房间门上有“A32”的标识(公证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名称牌匾以及房间情况进行了拍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郭远坚以及其他参加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了该房间进行消费以及现场取证。首先,公证人员对郭远坚携带的摄像机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清空状态。随后,参加人员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依次播放了以下歌曲:1.错错错;2.诱惑Party;3.我好喜欢你;4.爱情好无奈;5.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6.如果没有他你还爱我吗;7.多情的人总被无情的伤;8.舍不得也要说再见;9.戒不掉你的温柔;10.小小情歌;11.隐隐作痛(粤);12.最幸福的人;13.爱情是伤感的;14.放弃我是你的错;15.我可以爱你吗;16.难道你不懂我的温柔;17.不能失去你;18.你寂寞才找我;19.写首情歌送给自己;20.不要说给不起的承诺;21.爱昏了头;22.爱的奴隶;23.恋上你的滋味;24.暗恋的悲剧;25.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26.离开伤心的地方;27.流着泪为你祝福;28.最后还是说再见;29.恨恨恨;30.有谁像我一样的疼你;31.难道你真的忍心让我哭;32.心雨;33.情叹;34.落花;35.月亮船;36.梦中花;37.嘿这家;38.凤凰姑娘;39.天各一方;40.我不想说;41.美丽的书;42.茶山情歌;43.爱过以后;44.甜甜小妹;45.谁也不知道;46.情义两朦胧;47.心相印手牵手;48.等你一万年;49.红彤彤的春天;50.轻轻地告诉你;51.晚霞中的红蜻蜓;52.你的心总是不一样;53.等你来带走我的心;54.晚秋;55.一生的缘;56.我需要你;57.涛声依旧;58.继续舞动;59.梦在他乡;60.弯弯的月亮;61.爱情走不远;62.等你在老地方;63.晚霞、落叶、心上人;64.蓝蓝的夜蓝蓝的梦;65.谢谢最深爱的你;66.心动;67.爱情鸟;68.红色玫瑰;69.十二座光阴的小城;70.爱你却为何离开你;71.带着你的故事跟我走;72.从你的房子里面走出来;73.妩媚;74.月残花烛泪;75.为爱祈祷;76.我的兴安岭;77.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参加人对上述七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封存。参加人员取得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加盖有“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一张、“歌王KTV结账单”一张、名片一张。2015年2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公证书》【(2015)粤中凤翔第161号】。经比对,涉案21首歌曲中,《什么时候能有你陪伴》、《又一个下雨天》、《蕾》、《人活二十多》、《黄昏放牛》、《幸福永远在身边》、《今年更比往年好》、《事事如意年复年》、《恭喜大家好》、《大地一片喜洋洋》、《新年快乐享受好春光》、《美好的一年》、《万紫千红满园春》、《春天来到百花开》+《何必走远路》+《喜上眉梢》共14首歌不包括在公证取证的歌曲中。与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的有:《红色玫瑰》共两1首歌曲。公证取证的其余涉案歌曲与原告提交的《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中收录的同名歌曲的词、曲、音源、画面均相同。另查明,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3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自助餐、酒类零售。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贸大道2号南海新都会广场第6层6F01、6F02号铺位。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2.被告是否已尽到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构成侵权,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首先,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涉案歌曲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原告提交的《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包含了《什么时候能有你陪伴》等21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包装盒上记载版权人为声影公司,并列明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著作权登记号等信息,据此可认定该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播放该专辑光盘,画面中均出现LOGO“新时代”字样。原告声影公司提供的与新时代公司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专辑《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及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上述《什么时候能有你陪伴》等21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的问题。经庭审比对,《什么时候能有你陪伴》、《又一个下雨天》、《蕾》、《人活二十多》、《黄昏放牛》、《幸福永远在身边》、《今年更比往年好》、《事事如意年复年》、《恭喜大家好》、《大地一片喜洋洋》、《新年快乐享受好春光》、《美好的一年》、《万紫千红满园春》、《春天来到百花开》+《何必走远路》+《喜上眉梢》14首歌曲不包含在公证取证的歌曲中,广东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5)粤中凤翔第161号】中显示除《红色玫瑰》1部音乐电视作品外,被告的点播机系统中存储的《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透过开满鲜花的月亮》、《爱情鸟》、《心动》、《爱你却为何离开你》、《十二座光阴的小城》共6部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专辑《经典流行歌曲专辑1-4》所收录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画面内容一致,音源相同。因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公司的点播机系统上存储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已经取得著作权人原告的授权,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故本案中,原告主张对涉案《带上你的故事跟我走》等6部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的保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存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及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赔偿数额为800元,本案的赔偿数额为48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佛山市歌王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