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郝于刚、邓月红、郝庆杰、郝华香、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郝于刚,邓月红,郝庆杰,郝华香,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98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号。负责人:陶成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旋,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寿宏,男,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该行信贷管理部工作人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郝于刚,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邓月红,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郝庆杰,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郝华香,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金牛工业集中区八百桥仕金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星,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郝于刚、邓月红、郝庆杰、郝华香、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