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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纪勇与王传亮、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纪勇,王传亮,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33号原告:于纪勇,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亮,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张光建。原告于纪勇与被告王传亮、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纪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于纪勇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