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林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林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0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阳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系银行职工,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系银行职工,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林林,女,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林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