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民初47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汤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汤某某1、汤某某2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汤某某,汤某某1,汤某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4754号之二原告曲某某,女,1927年2月26日生。被告汤某某,女,1955年8月30日生。被告汤某某1,男,1946年7月14日生。被告汤某某2,女,1959年1月5日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原告曲某某、汤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汤某某1、汤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汤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其撤诉。后经审查,原告曲某某承认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并非原告曲某某本人签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退还给原告曲某某、汤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人民陪审员  曹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