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3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某,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3执9号申请执行人:查某,住四川省色达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邛崃市。2016年8月30日,我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6)川3333民初第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2017年1月9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2017)川33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查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色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6)川3333民初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168080元的工程欠款,我院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10日内自动履行义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6月9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色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6)川3333民初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421元,由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倪 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