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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姚晓洁与杭州淖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洁,杭州淖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86号原告:姚晓洁,女,1995年9月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淖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A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吴晨晖。原告姚晓洁与被告杭州淖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网店服务合同(旗舰型)》。同年6月6日,在旗舰型服务合同基础上,双方另行签订《网店服务合同(至尊vip型)》。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为49800元(优惠500元,实际支付49300元),被告提供的服务包括:代发货、使原告的网店信誉达到两金冠、赠送店铺装修模板及专有海报、赠送直通车推广支持、店铺运营教程等。被告在向原告提供服务期间,多次推荐“爆款”活动,声称可以提高店铺商品销售数量。2016年6月25日,双方签订《销量保证单数达到协议》,约定活动1周2次,季度性选款,服务费用为2万元,若无订单未达成活动效果则无条件退款。但原告付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次数和时间举办“爆款”活动,同时已经参加的爆款活动商品仅在前几次活动中产生个位数的销量,根本无法达到预计的爆款效果。原告要求退款,被告也予拒绝。原告询问“爆款”活动为何没有效果时,被告再次推荐1周4次的活动,并称4万元的服务可以先支付1万元,先做广告活动,后续补齐款项即可。被告发给原告第2份《销量保证单数达到协议》,同样约定无订单未达成合作效果的无条件退款。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14200元,另通过淘宝支付1950元,共计16150元,但相应活动没有任何效果。其后被告态度冷淡,甚至不再理会,也不再主动为原告提供任何服务。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网店服务合同》;2、解除双方签订的《销量保证单数达到协议》;3、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8645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7]70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本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因该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系非网络服务商提供一般服务而引发的纠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本案应当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