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刑终58号抗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1956年9月10日生于山西省昔阳县,户籍地所在地平定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平定县。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任平定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税务管理员。2016年10月退休。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平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03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轻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元钊审判员 付建红审判员 侯仲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