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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督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笑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笑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督40号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姜笑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笑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211民督4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炳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