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督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笑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笑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督40号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姜笑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笑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211民督4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炳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