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庄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庄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鲁明国,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庄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法家,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州市庄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敬东审 判 员  台耀君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梁 岩书 记 员  韩光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