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超与北京东湖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北京东湖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6号原告王超,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湖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平峪村。法定代表人孙振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鹏飞,男,1980年4月9日出生。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北京东湖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米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