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占涛与史金章、王艳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占涛,史金章,王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1号申请执行人罗占涛。被执行人史金章。被执行人王艳琴。本院在执行罗占涛申请执行史金章、王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广仁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