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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占涛与史金章、王艳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占涛,史金章,王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1号申请执行人罗占涛。被执行人史金章。被执行人王艳琴。本院在执行罗占涛申请执行史金章、王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广仁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