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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晓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71号原告:林晓东,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林晓慧,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负责人:魏东晓,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长葛市市区八七路134号。本院审理原告林晓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晓东于2017年6月9日以车辆要进行评估,现诉讼数额不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晓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东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林晓东自愿承担。审判员 :齐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李 阳 百度搜索“”